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易,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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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貴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貴堅告訴被告俞貴仁毀棄損壞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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