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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正明明知電影「銀河補習班」係告訴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上午7 時45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IP位址:118.169.72.80 ),利用電腦設備中之P2P 下載軟體,自「BT之家-BT 電影天堂- 影視資源交流社區」論壇,下載上開視聽著作儲存於其電腦硬碟,同時亦藉由該軟體再上傳至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得下載該視聽著作,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告訴人查看網路上以BT下載軟體使用者非法重製、傳輸上開電影之情形,發現被告取得上開電影影音檔之比例已達100%,亦即已完成上開電影之非法重製,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飛行公司告訴被告王正明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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