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109 年度審訴字第320 號就被告被訴毀損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治儀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以109 年度審訴第320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告訴人王祖浩於109 年8 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毀損部分),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可稽,本院認為本件被告被訴毀損部分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行,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上開所述毀損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