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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穩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998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13010號、第10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109 年度審易字第822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穩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日以109 年度審易字第822 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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