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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德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46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易字第844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德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謝德琮於本院109 年7 月6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刑法第309條第1項原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
查刑法第309條第1項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三、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而細繹被告對告訴人黃建勳公然以「幹你娘老雞掰」詞彙,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輕侮、鄙視告訴人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為侮辱告訴人無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於加油站欲加油時,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糾紛,即情緒失控而辱罵告訴人,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法接受被告道歉,而未能達成和解,並參酌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暨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入監前從事室內裝潢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7467號
被 告 謝德琮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謝德琮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持鐵桶至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全國加油站」欲加油時,因不滿該加油站領班黃建勳告知「因法規規定需要填寫公司、用途、電話、地址」等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黃建勳辱罵「幹你娘老雞掰」(台語)足以貶損黃建勳之名譽,並從車上取出鐵鍬揮舞稱「出來輸贏啊」(台語)等語,並作勢攻擊黃建勳(涉嫌恐嚇危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黃建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謝德琮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於上揭時、地,有罵告訴人「幹你娘老│
│ │之供述 │雞掰」(台語)之事實。 │
├──┼────────────┼───────────────────┤
│二 │告訴人黃建勳之指訴 │被告於上揭時、地,有罵告訴人「幹你娘老│
│ │ │雞掰」(台語)之事實。 │
├──┼────────────┼───────────────────┤
│三 │證人楊銘昇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於上揭時、地,有罵告訴人「幹你娘老│
│ │(已具結) │雞掰」(台語)之事實。 │
├──┼────────────┼───────────────────┤
│四 │證人謝承樺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於上揭時、地,有罵告訴人「幹你娘老│
│ │(已具結) │雞掰」(台語)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 子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 偉 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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