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孝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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