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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宇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21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紀宇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紀宇瑋明知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間某日,在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之某便利商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品後,即自該時起無故持有之。
嗣於108 年5 月4 日凌晨1 時50分許,紀宇瑋騎乘機車在行經淡水區水源街與淡金路口停等紅燈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紀宇瑋於偵查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6 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6 月18日刑鑑字第1080046900號鑑定書、查獲照片。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新舊法比較:被告紀宇瑋於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在同年7 月15日公布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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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就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均有所更動,又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以上,是其無論依新舊法,均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再修正後已將法定刑修正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準此,本案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論處。
四、核被告紀宇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
又被告前已㈠於103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 7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於103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7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155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103 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雖有相當時日,然其屢犯相同罪質之罪,仍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等成分係屬管制之第三級毒品,竟仍無視禁令而非法持有,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所持有毒品數量多寡,暨其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且分別包裹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品之包裝袋共114 只,因與各該包裹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應併予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量│ 鑑 驗 結 果 │備 註│
├──┼──────────┼──┼───────────┼───────────┤
│ 一 │米白色粉末 │2 包│檢出第三級毒品3,4 -亞│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 6│
│ │ │ │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905│
│ │ │ │(驗餘淨重9.9071公克)│020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
├──┼──────────┼──┼───────────┼───────────┤
│ 二 │COCOA 外包裝之咖啡包│81包│檢出: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內含褐色粉末 │ │㈠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 局108 年6 月18日刑鑑│
│ │ │ │ 酮(驗前總淨重約324.│ 字第1080046900號鑑定│
│ │ │ │ 80公克,純度約7%,推│ 書 │
│ │ │ │ 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2.微量係指純度未達1%,│
│ │ │ │ .73 公克) │ 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
│ │ │ │㈡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故未予計入 │
│ │ │ │ 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
│ │ │ │ 成分 │ │
├──┼──────────┼──┼───────────┤ │
│ 三 │MELOVE(起訴書誤載為│31包│檢出: │ │
│ │RELOVE)外包裝之咖啡│ │㈠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 │
│ │包內含褐色塊狀物 │ │ 胺戊酮(驗前總淨重約│ │
│ │ │ │ 213.44公克,純度約2%│ │
│ │ │ │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 │
│ │ │ │ 約4.26公克) │ │
│ │ │ │㈡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氯乙基卡西酮成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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