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簡,713,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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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簡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953 、127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士簡字第659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108 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351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嗣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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