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訴,137,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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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秀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8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秀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秀雯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新北地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4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89年4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3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在91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並經新北地院以90年度易字第2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嗣又㈠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9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蕭秀雯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9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㈡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上揭㈠㈡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8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㈢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4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接續執行(其中㈠㈡之罪刑於107 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此部分構成累犯),在107 年8 月9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惟假釋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28日(此部分不構成累犯)。

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0月4 日某時,在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某公寓之5 樓樓頂上,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翌(5 )日上午8 時1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43巷16號前攔檢查獲,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秀雯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核被告蕭秀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㈠㈡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非長,所犯又為相同罪質之罪,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被告用以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所用之針筒,乃一般市面上即可購得之物,且業經被告丟棄,自無再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必要(立法理由參照),是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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