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宏
林君儒
劉俊炫
湯松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嘉宏等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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