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訴,38,202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博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