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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滄山
選任辯護人 詹淳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519 號),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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