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訴,48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滄山
選任辯護人 詹淳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519 號),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