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訴,73,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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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艾桓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桓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艾桓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被告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繳納該保證金後獲釋。

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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