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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有關「鄧筠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鄧荺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欄、理由欄及附表有關「鄧筠馨」之記載,顯然有誤,應更正為「鄧荺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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