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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乃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就被告被訴對告訴人李金馨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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