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附民,34,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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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俊民
被 告 陳柏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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