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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黃俊潢
被 告 丁彥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12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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