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審附民,53,2020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薛安筑
被 告 劉䕒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