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易,161,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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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張金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張金花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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