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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定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定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葉育宏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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