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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聖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詐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詐欺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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