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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宥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宥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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