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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楊琬雯
被 告 葉純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 年度智易字第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影片及照片(下稱系爭著作),均係於樂購蝦皮拍賣平台經營「泰匯藏」賣場(下稱「泰匯藏」)之原告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 年1 月間某日,擅自重製系爭著作,並公開傳輸至被告於同拍賣平台以帳號「ok686868」經營之「理想居家館」(下稱「理想居家館」)作為商品介紹圖片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被告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自應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被告盜用系爭著作計達50餘件,均為原告耗費相當時間、勞力、費用所作,被告以此方式攀附原告經營之「泰匯藏」之評價、人氣,顯屬惡意競爭。
而法事、佛牌之經紀買賣甚為重視專業管道及商品來源,一旦發生盜用情事,將致信眾產生巨大不信任感。
原告合作之「阿贊南丁」更因此心生不滿,一度不願與原告合作,在原告說明後才體諒原告。
原告因此請求法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再被告盜用「泰匯藏」系爭著作後,原告因而遭受批評,導致名譽、信用受損;
並須一一向學生、信眾解釋,甚且有學生、信眾要求原告需提供臉部照片,此舉在佛牌買賣之業界,將導致原告陷於邪術鬥法之危害中,甚為危險,原告因而受到難以想像之精神煎熬,而患有情緒障礙之精神疾病,有焦慮、失眠之症狀,被告此舉係以故意不法之侵害行為侵害原告之健康、名譽及信用等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淘寶網站購物時,看見系爭著作,經過淘寶賣家同意才轉貼到自己的賣場,並不知道是原告的照片,張貼1 日後,收到原告於108 年1 月23日之通知,才知悉是原告照片,於當日馬上向原告道歉、撤下照片,被告並沒有販賣系爭著作內的商品,沒有因此獲利,原告亦未因此受到實質損害,原告依著作權法請求50萬元顯然過高,應無理由,又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50萬之非財產上損害亦無理由,因著作權法與民法均無關於財產權被侵害得請求慰撫金之規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原告著作之範圍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原告如附表一所示7 張照片,致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業據本院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犯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以109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訂有明文。
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請求,逕以判決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亦使用附表二照片部分,業據本院以109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應予駁回。
⒊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參照);
又所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應以刑事部分已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或經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而視為提起公訴為前提。
倘未經起訴或無前述擬制起訴情形,即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自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仍提起,於法即有未合,應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檢察官並未就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照片、影片部分提起公訴,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刑事判決中,亦未認定被告有重製及公開傳輸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照片、影片之事實,原告關於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照片、影片之主張,即非在本院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內,亦非因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法不得於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院自無從於本案附帶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有侵害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照片、影片之事實。
㈡被告侵害之權利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原告製作如附表一所示之照片進行重製,並刊登於被告所經營之「理想居家館」,致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等事實,業據本院以109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刑事判決認定如前。
是被告既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⒉至原告固另主張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附表一所示照片之行為,尚侵害其健康、名譽及信用等人格權等語。
然按人格權,係指以權利主體享有之人格利益,作為保護標的之權利,其包含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及貞操等項目。
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2 號民事判決)。
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原告雖經唐子俊診所診斷患有情緒障礙,有原告所提該診所診斷證明書1 份存卷可按(見審智簡附民卷第53頁),但並無證據可證該等病症係因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所致,即難遽認被告行為侵害原告之健康法益。
再原告雖稱被告行為致其在業界中遭受莫大批評,名譽、信用受損,但觀諸原告所提「泰匯藏」蝦皮賣場之評價頁面,在被告行為前後皆無滿分5 星以外之評價(見審智簡附民卷第19至25頁),已難認原告名譽、信用有何受影響之處。
原告復未提出其所稱遭受舊有學生、信眾及網路社團成員批評、質疑之具體事證,即難認原告已經舉證證明被告行為確有侵害原告名譽及信用法益。
㈢損害賠償之數額⒈本件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所受財產損害之數額,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授權他人重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附表一所示照片之情事,故無從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1款規定認定原告實際損害數額。
而被告雖係重製附表一所示照片後,將該等照片公開傳輸至其位在蝦皮購物網站之商品網頁,用以銷售該等商品。
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使用該等照片,致其銷售額因而增加,則亦無從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第2款規定,認定被告所得利益,並進而以之作為原告得請求之數額。
是原告因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實際損害額及被告之實際所受利益,均難以計算。
自應依原告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額。
⒉因不易證明原告之實際損害額,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由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附表一照片之著作財產權,附表一照片之張數為7 張,又該等頁面於108 年1 月間某日上架後,經原告於108 年1 月22日發現並通知被告,被告於108 年1 月23日將附表一照片自前開商品頁面撤下等情,業經原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原告與被告之蝦皮賣場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14至15頁、士林偵卷第23至35頁)在卷可稽,是本件侵權期間應不滿1 個月;
以及本案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因上開重製、公開傳輸原告系爭攝影著作之侵權行為,獲致具體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以3 萬元為適當,於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而被告係於109 年3 月11日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乙情,有本院書記官電詢被告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智附民卷第45頁),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自109 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無庸徵收裁判費,且兩造並無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1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一: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870276800 號卷下稱【警卷】;
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卷下稱【智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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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刊登之攝│商品頁面標題 │卷證出處 │
│ │影著作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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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與阿贊南│〔天天有新品〕泰匯│警卷第10至11│
│ │宮大師海報合│藏- 阿贊南宮(南丹│頁 │
│ │影 │)婆蓋魯士符布,加│ │
│ │ │持影片在Youtube 上│ │
│ │ │面。破盤價,讓您發│ │
│ │ │發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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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場拍攝法事│ │智易卷第69頁│
│ │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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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現場拍攝法壇│ │智易卷第71頁│
│ │照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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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魯士首(藍色│〔天天有新品〕泰匯│警卷第11頁、│
│ │) │藏- 古巴磐石魯士首│智易卷第73頁│
│ │ │陶瓷版(三色各一)│ │
├──┼──────┤送財水儀跟誦經米 ├──────┤
│5 │魯士首(綠色│ │智易卷第75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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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阿南丁嚥通情│〔天天有新品〕泰匯│警卷第15頁、│
│ │降媚香膏 │藏- ?????婆難│智易卷第83頁│
│ │ │等傳人- 阿贊南丁嚥│右下角 │
│ │ │通情降媚香膏(獨家│ │
│ │ │現貨)送財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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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財香水 │〔天天有新品〕泰匯│智易卷第83頁│
│ │ │藏-?????? │中間右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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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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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刊登之攝│商品頁面標題 │卷證出處 │
│ │影著作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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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婆蓋魯士符布│〔天天有新品〕泰匯│警卷第13頁 │
│ │ │藏- 阿贊南宮(南丹│ │
│ │ │)婆蓋魯士符布,加│ │
│ │ │持影片在Youtube 上│ │
│ │ │面。破盤價,讓您發│ │
│ │ │發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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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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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刊登之攝│商品頁面標題 │卷證出處 │
│ │影著作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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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翻拍法事照片│〔天天有新品〕泰匯│智易卷第59至│
│ │ │藏- 阿贊南宮(南丹│67頁 │
│ │ │)婆蓋魯士符布,加│ │
│ │ │持影片在Youtube 上│ │
│ │ │面。破盤價,讓您發│ │
│ │ │發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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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財蠟燭 │〔天天有新品〕泰匯│智易卷第83頁│
│ │ │藏- 阿贊南丁新年起│中間左邊 │
│ │ │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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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持影片 │〔天天有新品〕泰匯│智易卷第57至│
│ │ │藏- 阿贊南宮(南丹│71頁 │
│ │ │)婆蓋魯士符布,加│ │
│ │ │持影片在Youtube 上│ │
│ │ │面。破盤價,讓您發│ │
│ │ │發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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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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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頁面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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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天有新品〕泰匯藏- 阿贊南宮虎頭魯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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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天有新品〕泰匯藏- 阿贊南宮九尾狐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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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天有新品〕泰匯藏阿贊南宮情降(各種法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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