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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210 號、109 年度偵字第29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 年度易字第367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宇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楊宇凱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2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5 罪)。
被告先後5 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任意詐取告訴人謝妤婷、陳柏宇、黃于恬、陳秉豐、何庭瑋之財物,侵害告訴人等人之財產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粗工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3,000元至24,000元、單身、無家人待其扶養之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67 號卷第9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因本件5 次詐欺犯行所詐得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未扣案,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被告亦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睦涵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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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 宣告刑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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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七星香菸軟盒1 包、香奶│楊宇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一、㈠ │茶1 罐、臺灣大哥大儲值│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七星香菸軟│
│ │ │卡1 張(共計253 元) │盒壹包、麥香奶茶壹罐、臺灣大哥大儲值卡壹張均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額。 │
├─┼────────┼───────────┼────────────────────────┤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雞排、雞丁、四季豆、花│楊宇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一、㈡ │椰菜、雞皮、甜不辣、洋│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雞排、雞丁│
│ │ │蔥圈、豆干、可樂(共計│、四季豆、花椰菜、雞皮、甜不辣、洋蔥圈、豆干、可│
│ │ │340 元) │樂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半隻雞及5 樣配菜(共計│楊宇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一、㈢ │200 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半隻雞、伍│
│ │ │ │樣配菜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牛加雞套餐及嚴選牛小排│楊宇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一、㈣ │套餐(共計42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牛加雞套餐│
│ │ │ │、嚴選牛小排套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湯包2 份、蒸餃1 份、炒│楊宇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一、㈤ │麵1 份、飲料3 杯(共計│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湯包貳份、│
│ │ │325 元) │蒸餃壹份、炒麵壹份、飲料參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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