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04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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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廖克偉



具 保 人 高婉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婉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婉真因受刑人廖克偉犯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10500237號),爰依上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廖克偉因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10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確定等情,此有執行案件管理作業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880 號保證金處理頁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執字第880 號執行中,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於109 年8 月7 日發布通緝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及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 紙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有傳拘未獲之情事。

再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2 紙及送達證書影本4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 紙附卷可參在卷為憑,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確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

㈢又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逃匿而未到案執行,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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