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04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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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德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107 年3 月9 日分別定有期徒刑8 月、1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1年10月),於107 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3 月9 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月、3 月、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7年4 月9 日判決確定;

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 月25日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6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8 年2 月23日判決確定。

受刑人於107 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107 年5 月22日至同11月26日執行前案殘餘刑期6 月5 日),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5 月26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0 年3 月23日;

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310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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