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6 「罪名」欄關於「有期徒刑4 月」之記載均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 、6 「罪名」欄關於「有期徒刑4 月」之記載均顯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