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為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為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為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8 年3 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受刑人於107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1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4 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108 年度士簡字第12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10月3 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上開(一)、(二)部分之刑。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9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第18至20頁、第23至24頁、第26至27頁)。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