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090,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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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聲字第218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本院108 年審訴字第4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0 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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