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穆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穆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穆澤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8 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7 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108 年2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8 年5 月6 日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8 年7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108 年7 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5日。
受刑人於108 年6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鄧穆澤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後,於108 年6 月2 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0 年4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4 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1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