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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晉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晉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8 年9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應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誤,詳後述)。
受刑人於108 年5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0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審訴字第38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1 年2 月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108 年5 月8 日入監執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8 月21日以法矯署字第10901805830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1日日法矯署字第109018058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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