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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紳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月、1年10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4 年確定,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116 號裁定撤銷緩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
於108 年7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秉紳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6月、1年10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4 年確定,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116 號裁定撤銷緩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41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7 月24日入監服刑,於109 年8 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76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7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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