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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7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文彬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洪文彬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605 號判決、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3100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其中附表編號1 、3 、11、12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 、4 至10、13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於109 年6 月23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洪文彬民國109 年6 月23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8 頁)。
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3 、4 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0965 號、第15030 號」外,洵屬正當,自應准許。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4 至10、1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 、3 、11、1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10所示之罪,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7 年5 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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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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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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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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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6 年7 月18日上午某時│106 年8 月29日晚上8 時│106 年6 月27日下午4 時│
│ │許 │許 │35分許至同日5 時2 分許│
│ │ │ │間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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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
│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156號、第│年度毒偵字第2156號、第│年度偵字第10965 號、第│
│ │2487號 │2487號 │15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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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3100號│
│實├──┼───────────┼───────────┼───────────┤
│審│判決│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107 年2 月9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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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667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3100號│
│決├──┼───────────┼───────────┼───────────┤
│ │確定│106 年12月18日 │106 年12月18日 │107 年3 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否 │ 是 │ 否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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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167 號 │年度執字第168 號 │年度執字第2002號 │
└────┴───────────┴───────────┴───────────┘
┌────┬───────────┬───────────┬───────────┐
│編 號│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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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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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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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6 年7 月21日下午4 時│106 年5 月26日下午1 時│106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
│ │許 │50分許 │2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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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0965 號、第│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
│ │15030號 │074 號、第10075 號、第│074 號、第10075 號、第│
│ │ │10425 號、第10795 號、│10425 號、第10795 號、│
│ │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3100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
│實├──┼───────────┼───────────┼───────────┤
│審│判決│107 年2 月9 日 │107 年5 月29日 │107 年5 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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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3100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號 │
│決├──┼───────────┼───────────┼───────────┤
│ │確定│107 年3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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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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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編號5 至10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
│ │年度執字第2003 號 │字第11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臺灣士林│
│ │ │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3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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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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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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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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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6 年5 月30日凌晨0 時│106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106 年6 月4 日下午4 時│
│ │8 分許 │55分許 │5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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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
│ │074 號、第10075 號、第│074 號、第10075 號、第│074 號、第10075 號、第│
│ │10425 號、第10795 號、│10425 號、第10795 號、│10425 號、第10795 號、│
│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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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
│實├──┼───────────┼───────────┼───────────┤
│審│判決│107 年5 月29日 │107 年5 月29日 │107 年5 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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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號 │
│決├──┼───────────┼───────────┼───────────┤
│ │確定│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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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5 至10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徒刑1 年4 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36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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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10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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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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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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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108 年6 月27日下午3 時│106 年7 月17日上午8 時│106 年5 月19日 │
│ │許 │起至同日下午1 時許間某│ │
│ │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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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年度偵字第9245號、第10│年度偵緝字第2699號 │
│ │074 號、第10075 號、第│074 號、第10075 號、第│ │
│ │10425 號、第10795 號、│10425 號、第10795 號、│ │
│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第11922 號、第12308號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605 號│
│實├──┼───────────┼───────────┼───────────┤
│審│判決│107 年5 月29日 │107 年5 月29日 │108 年5 月2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7 年度易字第117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605 號│
│決├──┼───────────┼───────────┼───────────┤
│ │確定│107 年6 月19日 │107 年6 月19日 │108 年6 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否 │ 否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編號5 至10案件,經臺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
│ │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年度執字第3677號 │年度執字第10519 號 │
│ │易字第117 號判決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 年4 月(臺灣│ │ │
│ │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
│ │執字第367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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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13 │ │ │
├────┼───────────┼───────────┼───────────┤
│罪 名│藏匿人犯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罪日期│106 年10月3 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009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 │ │
│實├──┼───────────┼───────────┼───────────┤
│審│判決│108 年12月3 日 │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 │ │
│決├──┼───────────┼───────────┼───────────┤
│ │確定│109 年1 月6 日 │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 是 │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 │ │
│ │年度執字第163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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