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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晏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晏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葉晏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6 號、108 年度審訴字第369 號、108 年度湖簡字第487 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3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4 月、6 月、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3 至5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9 月2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葉晏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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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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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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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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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8 年2 月10日至│108 年2 月12日18│108 年11月13日某│
│ │同年月11日間之某│時許 │時許 │
│ │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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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532 號 │毒偵字第1017號 │毒偵字第2007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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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22│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
│ │ │6 號 │369 號 │34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8.12.31 │ 109.01.10 │ 109.02.06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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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訴字第22│108 年度審訴字第│109 年度審訴字第│
│ │ │6 號 │369 號 │34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9.02.19 │ 109.02.25 │ 109.03.1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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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 │編號3 至4 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 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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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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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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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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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8 年11月13日採│107 年8 月10日採│ │
│ │尿回溯96小時內之│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許 │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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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007號 │撤緩毒偵字第81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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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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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湖簡字第│ │
│ │ │34號 │487 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9.02.06 │ 109.02.27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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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08 年度湖簡字第│ │
│ │ │34號 │487 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9.03.10 │ 109.04.07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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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 至4 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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