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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甫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 號、第88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陳俊甫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212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4 所示2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0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3 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2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及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是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 所示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2 年7 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之罪均為侵入有人住居之建築物竊盜罪,犯罪手法固屬相近,但犯罪被害人均非同一,侵害法益之主體各不相同,且犯罪日期係自107 年8 月26日至108 年1 月5 日,中間相隔相當期間;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則為詐欺得利罪,與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罪質容屬有異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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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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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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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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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5日 │108年1月5日 │1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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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581號 │第6401號 │第4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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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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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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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989號 │ 108年度簡字第462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164│
│事實審│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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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04月29日 │ 108年04月30日 │ 108年0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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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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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989號 │ 108年度簡字第462號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164│
│判 決│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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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04月29日 │ 108年06月03日 │ 108年09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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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7976號 │第8937號 │第8010號 │
│備 註├──────────┴──────────┴──────────┤
│ │編號1 至編號3 經臺北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2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1月,嗣經臺灣高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12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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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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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共2罪) │竊盜(共2罪)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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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處有期徒刑6 月,如│各處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1000元折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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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8 月26日、 │107 年11月25日 │107年11月25日 │
│ │107 年9 月17日 │(共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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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4654號 │第4463號、第4464號、│第4463號、第4464號、│
│ │ │第6697號 │第66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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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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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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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00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 │
│事實審│ │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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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7日 │ 109年02月24日 │ 109年0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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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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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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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100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 │108年度審易字第2289 │
│判 決│ │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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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12月23日 │ 109年08月25日 │ 109年08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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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字第656 號。 │第4323號 │第4323號 │
│ │2.編號4 所示2 罪經桃├──────────┴──────────┤
│備 註│ 園地院以108 年度易│編號5 至編號6 經士林地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
│ │ 字第1000號判決應執│228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 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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