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298,2020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昆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7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謝昆宗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情形,而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而聲請人所涉上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18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本院已於109 年10月20日將案件函送上訴,並於同年月21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10月20日士院擎刑玄109訴272字第1090217375 號函(稿)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已不具本院羈押中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