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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永豐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永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永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是倘受刑人所受宣告刑均合於同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固超過6 個月,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8 、9 至14、16至18所示之罪,固分別經法院裁判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1 年2 月、7 月確定,然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
爰考量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15至20所示之罪係詐欺犯罪、編號13至14則係竊盜犯罪,罪質有異,及各罪犯罪手段、時間間隔等諸般情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經宣告折算標準俱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註 │
├─┼───┼──────┼─────┼─────┼─────┼─────┼─────┼───┤
│1 │詐欺 │有期徒刑6 月│106 年7 月│臺灣新北地│108.05.22 │同左 │108.7.15 │編號1 │
│ │ │,如易科罰金│20 日 │方法院108 │ │ │ │至8 曾│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定應執│
│ │ │仟元折算壹日│ │3088號 │ │ │ │行有期│
├─┼───┼──────┼─────┼─────┼─────┼─────┼─────┤徒刑1 │
│2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6 月│臺灣臺北地│108.05.02 │同左 │108.07.17 │年7月 │
│ │ │,如易科罰金│8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879號 │ │ │ │ │
├─┼───┼──────┼─────┼─────┼─────┼─────┼─────┤ │
│3 │詐欺 │有期徒刑4 月│106 年6 月│臺灣臺北地│108.05.02 │同左 │108.07.17 │ │
│ │ │,如易科罰金│8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879號 │ │ │ │ │
├─┼───┼──────┼─────┼─────┼─────┼─────┼─────┤ │
│4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7 月│臺灣臺北地│108.05.02 │同左 │108.07.17 │ │
│ │ │,如易科罰金│24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879號 │ │ │ │ │
├─┼───┼──────┼─────┼─────┼─────┼─────┼─────┤ │
│5 │詐欺 │有期徒刑4 月│106 年9 月│臺灣臺中地│108.06.27 │同左 │108.08.01 │ │
│ │ │,如易科罰金│1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483號 │ │ │ │ │
├─┼───┼──────┼─────┼─────┼─────┼─────┼─────┤ │
│6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9 月│臺灣臺中地│108.06.27 │同左 │108.08.01 │ │
│ │ │,如易科罰金│3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483號 │ │ │ │ │
├─┼───┼──────┼─────┼─────┼─────┼─────┼─────┤ │
│7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9 月│臺灣臺中地│108.06.27 │同左 │108.08.01 │ │
│ │ │,如易科罰金│29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483號 │ │ │ │ │
├─┼───┼──────┼─────┼─────┼─────┼─────┼─────┤ │
│8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7 年7 月│臺灣新北地│108.06.28 │同左 │108.08.05 │ │
│ │ │,如易科罰金│27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2904號 │ │ │ │ │
├─┼───┼──────┼─────┼─────┼─────┼─────┼─────┼───┤
│9 │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6 年7 月│臺灣士林地│108.10.01 │同左 │108.10.28 │編號9 │
│ │ │,如易科罰金│3日 │方法院108 │ │ │ │至14曾│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定應執│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770號 │ │ │ │行有期│
├─┼───┼──────┼─────┼─────┼─────┼─────┼─────┤徒刑1 │
│10│詐欺 │有期徒刑2 月│107 年4 月│臺灣士林地│108.10.01 │同左 │108.10.28 │年2月 │
│ │ │,如易科罰金│4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770號 │ │ │ │ │
├─┼───┼──────┼─────┼─────┼─────┼─────┼─────┤ │
│11│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7 年6 月│臺灣士林地│108.10.01 │同左 │108.10.28 │ │
│ │ │,如易科罰金│8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770號 │ │ │ │ │
├─┼───┼──────┼─────┼─────┼─────┼─────┼─────┤ │
│12│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7 年6 月│臺灣士林地│108.10.01 │同左 │108.10.28 │ │
│ │ │,如易科罰金│10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770號 │ │ │ │ │
├─┼───┼──────┼─────┼─────┼─────┼─────┼─────┤ │
│13│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7 年5 月│臺灣士林地│108.10.01 │同左 │108.10.28 │ │
│ │ │,如易科罰金│24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770號 │ │ │ │ │
├─┼───┼──────┼─────┼─────┼─────┼─────┼─────┤ │
│14│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8 年4 月│臺灣士林地│108.10.01 │同左 │108.10.28 │ │
│ │ │,如易科罰金│4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770號 │ │ │ │ │
├─┼───┼──────┼─────┼─────┼─────┼─────┼─────┼───┤
│15│詐欺 │有期徒刑5 月│108 年1 月│臺灣新北地│108.11.29 │同左 │109.01.03 │ │
│ │ │,如易科罰金│23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6673號 │ │ │ │ │
├─┼───┼──────┼─────┼─────┼─────┼─────┼─────┼───┤
│16│詐欺 │有期徒刑4 月│107 年9 月│臺灣臺北地│109.01.10 │同左 │109.02.26 │編號16│
│ │ │,如易科罰金│6 日 │方法院108 │ │ │ │至18曾│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定應執│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2079號 │ │ │ │行有期│
├─┼───┼──────┼─────┼─────┼─────┼─────┼─────┤徒刑7 │
│17│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7 年9 月│臺灣臺北地│109.01.10 │同左 │109.02.26 │月 │
│ │ │,如易科罰金│25 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2079號 │ │ │ │ │
├─┼───┼──────┼─────┼─────┼─────┼─────┼─────┤ │
│18│詐欺 │有期徒刑4 月│107 年12月│臺灣臺北地│109.01.10 │同左 │109.02.26 │ │
│ │ │,如易科罰金│22日 │方法院108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2079號 │ │ │ │ │
├─┼───┼──────┼─────┼─────┼─────┼─────┼─────┼───┤
│19│詐欺 │有期徒刑5 月│106 年5 月│臺灣新北地│109.04.27 │同左 │109.06.05 │ │
│ │ │,如易科罰金│22 日 │方法院109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簡字第│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1066號 │ │ │ │ │
├─┼───┼──────┼─────┼─────┼─────┼─────┼─────┼───┤
│20│詐欺 │有期徒刑3 月│108 年5 月│臺灣士林地│109.05.21 │同左 │109.06.23 │ │
│ │ │,如易科罰金│3 日 │方法院109 │ │ │ │ │
│ │ │,以新臺幣壹│ │年度審簡字│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第12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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