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312,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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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駿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駿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駿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4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8 月21日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8 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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