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313,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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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尚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尚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尚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9 年3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8 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2 月、108 年9 月4 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9 年7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受刑人於108 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8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內湖簡易庭以108 年度湖簡字第585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上開(一)、(二)部分之刑。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0月1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6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17頁)。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博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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