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1372,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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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06年5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106 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5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6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共2 罪)確定;

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4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

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前開①②案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622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前開③④案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 74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自106 年5 月1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25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251 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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