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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蔡昇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9 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5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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