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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牛憶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牛憶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牛憶原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107年1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7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69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②因竊盜案,經新北地院106 年度簡字第28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同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704 號駁回上訴後確定;
③因竊盜案,經本院107 年度審易緝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④因竊盜案,經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1614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148號駁回上訴確定;
⑤因竊盜案,經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8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撤回上訴後確定;
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41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駁回上訴確定;
⑦因竊盜案,經新北地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215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
⑧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61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
⑨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士交簡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9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
前開①②⑤至⑦⑩案,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586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前開③④⑧⑨案,則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5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又受刑人自107 年3 月1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10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4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442 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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