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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世安
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109 年度重訴字第1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所為關於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
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9日」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9日」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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