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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及106 年6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
受刑人於106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 至6部分並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6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4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下稱甲部分),編號7 至8 部分則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29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下稱乙部分),甲、乙部分接續執行。
受刑人於106 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2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9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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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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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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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有期徒刑7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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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初某日 │104年11月11日 │105年12月26日前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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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85號 │第28486號 │第5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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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2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910 │106年度審易字第1488 │
│事實審│ │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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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13日 │ 106年06月21日 │ 106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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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23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910 │106年度審易字第1488 │
│判 決│ │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6年02月02日 │ 106年07月24日 │ 106年08月07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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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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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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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詐欺 │竊盜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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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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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日 │105年10月18日 │10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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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788號 │第4287、4959、9402號│第18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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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6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2583│107年度審易字第514號│
│ │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6月12日 │ 107年01月16日 │ 107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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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62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583 │107年度審易字第514號│
│判 決│ │ │ 號 │ │
│ ├────┼──────────┼──────────┼──────────┤
│ │判 決│ 106年07月10日 │ 107年01月16日 │ 107年05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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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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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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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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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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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3 月7 日15時45│106 年3 月7 日15時45│
│ │分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分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
│ │之某時(不含公力拘束│之某時(不含公力拘束│
│ │期間)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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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27號 │字第10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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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 ├────┼──────────┼──────────┤
│ │判決日期│ 106 年06月27日 │ 106 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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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
│ ├────┼──────────┼──────────┤
│ │判 決│ 106 年08月07日 │ 106年08月07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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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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