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9,聲,262,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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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明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明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明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於108年5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8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⑴107 年度訴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8 年度士簡字第3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⑴、⑵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

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2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859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85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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