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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總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總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總明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9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7 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於106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張總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於106 年9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7 年3 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9 月,並於107 年12月11日與其前所犯之公共危險罪有期徒刑5 月,再酌定有期徒刑1 年6 月。
於106 年12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2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06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2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0660 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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