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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蒲泰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蒲泰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蒲泰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及108 年12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於106 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蒲泰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 年10月16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7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2月30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1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嗣受刑人於106 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3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78210 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782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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