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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政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51號、109年度執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政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政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2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4年2月為重,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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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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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竊盜 │
│ │ │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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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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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02.06 │107.08.16 │108.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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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781號 │第2349號 │第80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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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1│108年度易字第5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08.29 │108.10.01 │10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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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41│108年度易字第59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號 │ │號 │
│ ├────┼──────────┼──────────┼──────────┤
│判 決│判 決│108.09.16 │108.10.20 │108.12.0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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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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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 │第5666號 │第5874號 │字第772號 │
│ │ │ │2、編號3至10經士林地│
│ │ │ │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0│
│ │ │ │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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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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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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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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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03.12 │108.03.12 │108.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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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8096號 │第8096號 │第80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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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11.11 │108.11.11 │10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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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108.12.02 │108.12.02 │108.12.0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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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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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2號 │
│ │2、編號3至10經士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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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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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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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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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01.19 │107.12.27 │107.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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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8096號 │第8096號 │第80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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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11.11 │108.11.11 │108.11.11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108.12.02 │108.12.02 │108.12.0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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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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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2號 │
│ │2、編號3至10經士林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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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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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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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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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12.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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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8096號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11.11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03 │ │ │
│ │ │號 │ │ │
│ ├────┼──────────┼──────────┼──────────┤
│判 決│判 決│108.12.02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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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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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士林地檢109年度執│ │ │
│ │字第772號 │ │ │
│ │2、編號3至10經士林地│ │ │
│ │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0│ │ │
│ │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3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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