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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賴奕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1901號、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582 號及108 年度審簡字第50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賴奕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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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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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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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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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11日8 │106 年10月11日11│106 年11月13日12│
│ │時許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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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176號 │毒偵字第2559號 │毒偵緝字第117號 │
│號 │ │ │、107 年度偵緝字│
│ │ │ │第5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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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簡字第 │
│ │ │1901號 │582號 │505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7.08.01 │ 107.07.20 │ 108.06.2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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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審簡字第 │108年度審簡字第 │
│確 定│ │1901號 │582號 │505號 │
│ ├──┼────────┼────────┼────────┤
│判 決│判決│ │ │ │
│ │確定│ 107.08.20 │ 107.08.20 │ 108.07.29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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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2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 │
│ 備 註 │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1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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