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紹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紹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紹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於108 年4 月22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8 年9 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經本院於107 年6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後,於107 年11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茲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